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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实际未支付的,借条效力如何认定?

2018年1月6日  北京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jhtlswsw.cn/
2006年3月10日,李月因急需资金向邓立借款,李月向邓立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内容显示:“今因急需资金借邓立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用于某工地工程。”在出具上述借条后,邓立未将借款直接支付给李月。2006年8月,邓立以李月向其借款10万元未归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月归还上述借款10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而要对这个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折认定,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定出具借条的行为能否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的存在。
众所周知,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只能证明合同的客观存在,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在本案中,李月向邓立出具了借条,无疑可认定邓立、李月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可以证明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对于合同是否生效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则是合同生效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仍然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210条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由此可认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有借款的合意外,还需有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存在,当事人之间才能确立债权债务关系。
所以,本案中该借条能否证明邓立、李月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的存在,关键在于借款是否交付。如果已经交付,则合同生效,邓立和李月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如果未交付,则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立。所以,借条仅能证明邓立和李月之间的合同存在,但不能证明合同生效。邓立依据尚未生效的借款合同,要求李月清偿借款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