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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合同权利义务由第三方承受的规定

2017年6月27日  北京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jhtlswsw.cn/

权利义务由第三方承受的规定
  合同承受,是指一方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制度。合同承

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有时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说,当

买卖租赁物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除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外,还承受该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此种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

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定转移。
  合同承受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2)承受合同须为双务合同。只有双务合同中才有权利义务并存的情况,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

,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4)须经原合同相对人的同意。因为合同承受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转移,还包括合同义务的转让,必须

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可能会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因此,在合同对方第三人不同意时,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
  合同承受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合同承受的效力主要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取得原合同当事人合同关系。其后,如果合同承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人也不得再诉请

原当事人承担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