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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需担什么后果 委托理财号称稳赚不赔合同无效

2019年12月26日  北京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jhtlswsw.cn/

 高同武,北京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无效需担什么后果

  核心内容:依法签订合同是保障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凭证。因为一些法律事由,客观事由,主管事由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当事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为您解答。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可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委托理财号称稳赚不赔合同无效

  委托理财是近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的一个新概念,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由于受托人往往会承诺稳赚不赔的保底条款,由此引发了不少合同纠纷案件。日前,苏女士委托某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合同中承诺的收益却并未实现,苏女士便将公司告上法院。


  2015年5月,苏女士与某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乙方提供6.3万元资金全权委托甲方进行投资运作,委托期限自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止。乙方能够预估从甲方获得投资额度的12%收益,收益超过12%的,超过部分归甲方所有。甲方按季度支付乙方收益,乙方不承担风险。当天,苏女士就刷卡支付了投资本金6.3万元。


  但苏女士仅在2015年9月收到一个季度的利息1890元后,就再没有收到过自己应得的收益了。2016年5月3日,苏女士向某公司邮寄《终止委托通知书》,表示到期不再委托某公司进行投资,并要求该公司于5月8日前返还本金,并支付其余三个季度的收益5670元,否则,将追究其违约。此后,某公司未向苏女士支付款项,苏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吴中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元。


  而某公司称,其为苏女士在某证券公司开立了投资账户,6.3万元资金是进入了该账户,其没有接收苏女士的资金。该公司表示,2016年3月,曾向苏女士发出《告客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近期,由于我单位投资的第三方平台在国际市场上发生严重亏损,项目正在破产清算中,致使本公司和一部分自投客户的资金不能及时收回,造成我单位自身运营受到重大影响,对于资金暂时不能支付收益的客户,我单位承诺负责客户投资本金的兑现,延展预期12个月,给付原则为按照合同期限先后排队结算。但苏女士否认收到该通知书。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原告将资金交由被告进行投资管理,被告无论盈亏均保证原告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归被告某公司所有,即约定了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并适用借款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人民银行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非金融法人发放贷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由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苏女士借款本金6.3万元,并赔偿该款从2015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驳回苏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为吸引大家投资,一些公司往往会抛出保底条款,降低委托人的风险。这在法律层面上虽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但其在经济层面上却具有极强的信用投机色彩。法官提醒大家,金融市场中,投资风险无法避免,绝对的只盈不亏的情形不可能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恒高的收益率。保底条款非但不能帮助投资者规避风险,相反却助长非理性或者非法投资行为的产生,加大市场泡沫并引发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