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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如何认定违约责任 违约可期待利益规定

2019年12月26日  北京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jhtlswsw.cn/

 高同武,北京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违约金过高如何认定违约责任

  违约金过高如何认定违约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一般不应主动调整。只有在违约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并且存在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考虑是否予以适当减少。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违约金过高情形的认定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院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根据《合同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至少应该综合以下几种因素:


  首先,;违约造成的损失;是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该因素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其次,应考量合同的履行程度。已经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和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别。再次,应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约金过高的举证


  在违约方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赋予违约方以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和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举证。


  同时,鉴于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重要标准就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为对违约造成损失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更为了解而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因此法院应当合理分配举证,将证明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举证分配给守约方。


  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问题,实践中存在提起反诉和提出抗辩两种方式,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主张方式不宜过分严苛,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反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出抗辩的方式主张。








违约可期待利益规定

  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如果有一方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那么就要承担违约,需要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其中就包括了可期待利益,那么违约可期待利益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违约可期待利益规定

  期待利益,源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中排除履行利益即为可得利益,仅指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不包括履行利益本身,可得利益的典型即利润,这里的利润通常指净利润,不包括取得利润而支持的费用,同时,在考虑可得利益时要注意市场价格、原料供应、生产条件等因素。


  期待利益是契约利益的组成部分,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契约义务,就应该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两部分,即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害和因此所失去的可得利益。罗马法最早将其划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罗马古法典时期,法学家们就已经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论述。


  二、期待利益的构成要件

  期待利益的依据必须是有效成立的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合同法规定的或是合同法认可其是有效成立的。这是期待利益得以损害赔偿的合法根据。合同有效成立,合同才有如期履行的可能,期待利益正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所获得价值。如果合同不是有效成立的,即使其得到履行,如合同因欺诈、无行为能力、内容违法等原因而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对此所要求赔偿损害利益,并不是期待利益的赔偿。这是因为:一是赔偿没有合法依据,二是其所要求的赔偿,仅仅是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改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在现实中,大量合同期待利益纠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据此可见,合同有效成立的重要性。


  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

  违约行为是否存在.是守约方利益是否遭受损害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违约行为,那就没有损害发生,也就无所谓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基于合理分配利益与承担风险而合意磋商成立的,只有合同正当履行完毕,当事人才可以实现各自所需。而违约行为的出现,使合同履行中断,致使守约方基于合同本应得到的利益落空,而违约方则获得不当得利。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还必须存在两种限制条件:一是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结束之前;二是必须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因守约方缘故而产生的违约行为。


  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必须是违约方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且必须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

  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必须是违约方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利益损失,且要求赔偿的范围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这体现了利益均衡理论。均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相当重要。如果合同当事人因一方违约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时,不切实际漫天要价,或合同订立时双方都无法预见的风险。荷让违约方独自承担。这必然使其依合同而承担的风险与取得的利益不相等称,破坏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确立之间的既有对价关系,从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因此要求赔偿损失应与因违约损失相当,这是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维护商业道德所必需的。同时也是对违约方的过错行为的一种必要的惩罚,因为违约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对商业道德、交易安全、乃至经济秩序造成破坏。给予一定的惩罚,以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三、可期待利益赔偿的计算方法

  1、对比法。也称比照法,是指人民法院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同类单位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作为实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期待利益损失。采用这种方法,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两者之间相同或相类似条件越多,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为标准。


  2、估算法。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法院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期待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期待利益损失的确定。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期待利益损失的确定。


  3、约定法。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协商确定的损害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这种方法广泛适用于违约造成的期待利益损失赔偿,当事人约定或协商确定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订明,也可以在发生争议后协商确定。当事人有这种约定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其约定确定期待利益的损失赔偿额。


  综上所述,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期待利益的概念,不过想要获得可期待利益的赔偿,那么就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说当事人有违约的情况等。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了解;违约可期待利益规定;的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