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86129678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法规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释义

2017年10月29日  北京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jhtlswsw.cn/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租赁物的收益归属的规定。
  本条中的收益是指承租人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获得的效益。收益包括两类:一类是因为占有租赁物而产生的收益;一类是使用租赁物而产生的收益,如承租人从房屋租赁的转租中收取的超额租金,承租人租用汽车经营货物运输获得的收益等等。除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外,租赁期间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这样规定是由租赁合同的性质决定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里不仅是使用还包括收益。在有些情况下,承租人重视的是租赁物的使用,租赁本身并不产生收益,如承租人为居住而租赁房屋、家具等;而在有些情况下,承租人租赁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收益,如为生产经营租赁机器设备、租赁房屋等。在意大利民法中专门规定了一类叫做产生孳息的物品租赁,即是以动产或不动产生孳息的物品为租赁的标的物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所以就其租赁物的占有、使用而获得的收益,应当享有所有权。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文章来源:北京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高同武[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jhtlswsw.cn/news/view.asp?id=896638680317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