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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定金的作用和方式

2017年12月20日  北京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jhtlswsw.cn/
  给付定金的作用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条是对给付定金及其作用、方式的规定。
    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的担保。定金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它是当事人一方为证明债的成立和保证债的履行,在按规定应当给付的债的数额内,先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只要另一方接受了定金,这就成了债成立的法律依据,它起了证约的作用。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是由债务人在债务未履行之前先向债权人支付的一笔金钱,起着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
    三、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在法学界被称为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