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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的中断

2019年12月28日  北京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jjhtlswsw.cn/

  高同武,北京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上市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公司有很多,有公司成立,就有公司破产消亡,市场上的公司就是市场的主体,要是市场上没有一家公司是合法的,都是无效的话,我想这个世界将会变得很可怕的。但是当然存在无效的情况。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上市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上市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二、预防担保合同的诈骗

  1、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现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2、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3、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现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债权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现的情况。另外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意,由於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4、对保证人资格进行考察

  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信誉必须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必须注意担保人是否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以免出现因担保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使担保无效的情况。


  5、办好法律规定的手续

  应当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按法律规定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按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在於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欺诈进行防范。


  6、其他预防手段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运用合法的调查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来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抵押权人应当要求所接受抵押财产凭证应一律为原件。对数额较大的不动产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主体违法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上市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的相关内容。我们的生活中很多事情的成功和有效是需要很多的因素才能完成的,有些没有达到相关的规定的话,那么就很有可能是无效的,如果是无效的话就意味着没有法律效力,不合法的。





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的中断

  在担保合同中有时候需要涉及到连带保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的权益,所以设定连带保证。那么,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的中断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的中断

  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应当说,立法承认保证期间存在中断的情况,而具体内容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在司法上,最高院《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认为保证期间系除斥期间,根据除斥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方面的中断的规定,否则就失去了规定的意义。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但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保证期间虽不属于除斥期间,但有与除斥期间相同的;除权;的效果。除权是不发生中断问题的,所以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


  第二,保证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如果认为保证期间有;发生;中断的情形,则在诉讼时效之外又产生了一种与诉讼时效相同的并可以随时中断的期间。两者易混淆,实践中不好把握。


  第三,连带保证中,如果允许保证期间发生中断,那么只要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因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即可使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得以延续。这显然对保证人十分不利。一般保证中,因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只行使此项权利便足够,如果再设保证期间中断则显得重复,浪费资源。


  第四,担保法中关于;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与司法解释中关于;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的规定并不矛盾。所谓;适用;恰恰说明了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而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将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中断技术引入保证期间或者说将中断规则借用保证期间制度。;发生;是根本的、自身的;;适用;是特殊的、外在的。


  担保法所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并非指债权人仅起诉主债务人。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只规定;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未明确只起诉债务人,而排除债务人、保证人一并被起诉的情形。


  第二,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不符合中断基本特征:债权人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效力不及保证人。未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就不会发生保证期间的中断。第三,债权人因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顾及其权利的行使,但并不妨碍其诉权的行使。


  二、保证期间有哪些特征

  从上述对概念的界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保证期间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保证期间是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首先是约定期间。该特点表明,若是约定的保证期间,只有债权人和保证人才有权约定,因为只有他们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均不发生保证期间的效力。


  2.从债权人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的期间。保证期间是催促债权人尽快对保证人行使保证债权的期间。


  3.从保证人的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有可能承担保证的期间,而不是必然要承担保证的期间;并且,即使保证期间已结束,也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绝对地免除了保证。


  三、导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连带保证期间如果出现中断的情形需要及时告知对方做出调整。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的中断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