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在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也是我们说的合同纠纷。那么,合同纠纷调解方法有哪些?除了调解外,仲裁或诉讼如何处理合同纠纷?
高同武,北京知名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类型的案件。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求实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意识,使高同武在当事人中间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其工作业绩连年突出。目前,高同武在合同领域专研较深,擅长处理各种类买卖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以当事人的权益为第一位,以当事人的完善法律服务为第一位,致力于提供最优秀的法律服务。
一、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双方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对于企业单位来说,有关行政领导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是下达国家计划并监督其执行的上级领导机关,它们一般比较熟悉本系统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业务等情况.更容易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或计划的要求下,具体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说服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属于同一业务主管部门,则解决纠纷是该业管主务部门的一项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也容易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分属不同的企业主管部门,则可由双方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出面进行调解。例如,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国家根据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执行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 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或者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对于这种因执行计划而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业务主管部门出面调解,说明计划的变更情况等,对方当事人能够比较容易接受,也比较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纠纷经业务主管部门调解的,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要采用书而形式写成调解书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二、仲裁调解
仲裁解决.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主持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与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执行.对方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强制其执行。
三、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为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在审理中,法院首先要进行调解。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方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 解协议,人民法院据此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调解书只要送达双方 当事人,便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执行,如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请,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一般地说,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在于仲裁庭常常包括房产行业的知名专家,他们更了解该行业的各种习惯,甚至可能相当深入地了解纠纷的技术经济细节,其缺点是仲裁员的选择如果过于偏重行业则可能导致法律知识不足,所作裁决偏离一般的法律习惯。仲裁解决纠纷的另外一个优点是当事人有机会选择仲裁员,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仲裁的主要缺点是仲裁庭没有法院那样的强制力,财产保全或执行等都要借助于法院才能实现。此外,仲裁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在仲裁中失败一般就没有机会补救了,而法院大多实行上诉制度。当然,一裁终局从另一个角度讲,比起法院的二审终审制度要从时间和经济上节约很多。
如果要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明确规定所选定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都不能要求仲裁。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仲裁,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达成一致有很大的困难,所以还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约定为好,这时当事人的关系比较融洽。没有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上就认为是当事人默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不过,无论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都费时、费力、费钱。当事人即便胜诉,如果考虑到聘请律师的开销、诉讼中的各种开销,以及时间等等,他们仍然可能得不偿失。因此,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发生纠纷后及时沟通解决,把问题消化在它的萌芽阶段,才是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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